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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下)
        第一六/二○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將於本年七月一日生效,屆時,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分別須具備“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才可經營及從事業務。申請准照需符合若干條件,為免影響現時的房地產中介從業員。早前,特區政府訂定了第四/二○一三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讓從業員在本年四月三日至六月三十日,向房屋局申請臨時准照,以便於七月一日後可以繼續從事業務。繼上周介紹房地產經紀的准照規定後,今天再介紹“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及“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規定。

        申請臨時准照的條件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於該法律公佈日,即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正在澳門以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身份或以公司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人業務的,如符合若干要件,可申請相關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至於要符合哪些條件,會因應申請人經營業務的性質不同而異。

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即以自己名義自行或透過第三人經營商業企業的自然人),在具有“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詳見第四/二○一三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而且符合以下全部要件後,就可申請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一、非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狀態;二、具備商業營業場所;三、沒有結欠澳門特區的稅捐及稅項。

        如果申請人是公司,只要最少有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具有“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而且符合以下全部要件後,就可申請屬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一、所營事業包括房地產中介業務;二、非處於破產狀態;三、公司機關據位人非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狀態,又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不曾為導致宣告破產的行為而負責;四、公司及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具備適當資格,例如未曾因犯罪而被判監超過三年(已依法恢復權利除外);五、具備商業營業場所;六、沒有結欠澳門特區的稅捐及稅項。

         臨時准照的申請

         符合上述從業要件者,可於本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親臨房屋局申請,或透過房屋局網頁預約申請,又或經由澳門地產發展商會、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澳門建築置業商會、澳門地產業總商會及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代為申請相關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時,須附同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按照第六○/二○一三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申請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的費用為一千六百元,申請屬公司“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的費用為二千元。

         申請正式准照的要件

         臨時准照屬過渡性質,有效期自《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日(本年七月一日)起計三年,不得續期。在這三年過渡期內,持臨時准照者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從業要件,才可申請正式准照,以便日後繼續經營房地產中介業務。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房地產中介人准照”,須符合的要件,其實與申請臨時准照的要件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先具有有效的“房地產經紀准照”;如果申請人是公司,就須至少有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具有有效的“房地產經紀准照”,以及其住所或一名按法律委任代表的常居地,設於澳門且要符合在澳門長期從事業務的其他法定條件。

         當申請人符合以上要件,且維持原申請臨時准照須具備的要件時,就可申請相關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

         綜上所述,《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於本年七月一日生效後,所有房地產中介人必須持有相關准照,方可從事相關業務,否則,最高可被罰款三十萬元。如欲了解更多關於申請准照的內容,可致電房屋局(二八五一·九七○九)查詢或瀏覽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六/二○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以及第四/二○一三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本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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